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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4/11 15:37:51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的通知

苏建科〔2007307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诚信手册》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自2007121日起施行。

2、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根据本辖区企业的数量于1115日前向省建设厅申领《诚信手册》,认真组织企业学习诚信手册管理办法,及时发放《诚信手册》。

3、我省的勘察设计企业须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局(委)申领《诚信手册》,进入我省承包工程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向省建设厅申领《诚信手册》。

4、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诚信手册》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

      2、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略)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含进入本省承包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的发放与管理,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主要记载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不良行为记录及获奖励情况等,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也是对企业做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

本暂行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记录。

第四条 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诚信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诚信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省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电子版本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在本省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省内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省建设厅申领《诚信手册》:

(一)在苏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近两年来诚信状况的证明。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诚信手册》时,应当依法核验申领企业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发放。

第八条 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招投标管理机构或者招标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中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 省内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延续、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办理出省证明时,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工程项目办理资质核验手续时,省及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诚信手册》中记载的内容。

第十条 《诚信手册》内容按以下规定由企业自行填入或由相关部门记录并盖章确认:

(一)具有甲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大型工程项目、具有乙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中型工程项目、具有丙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小型工程项目时,应在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自行填入业绩内容。

(二)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在《诚信手册》上记录。

(三)企业的奖励情况由奖励机关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登记。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定期公布企业诚信记录,并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苏的有关情况通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诚信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诚信手册》记录内容已满或遗失,企业应及时向首次发放《诚信手册》的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企业应及时向首次发放《诚信手册》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121日起施行。

附表:1、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在苏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申请表(略)

 


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资质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