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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4/9 11:21:23 阅读次数:

                      关于加强我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10389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我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强我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勘察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勘察质量,提高工程勘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工程勘察市场的监管力度,营造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

 

1、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市场集中检查、资质审查、施工图审查、资质核验、动态监管等措施,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2、建立工程勘察合同备案制度(省外勘察单位在我省承接项目时实施资质核验制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勘察,发包方与工程勘察单位依法签订勘察合同后,应由工程勘察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该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是否私拉外单位人员从事勘察、勘察收费是否过低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并对勘察收费较低的项目加强现场作业及土工试验环节的检查,一经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凡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工程勘察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有关工程勘察合同备案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要在推行《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的基础上,将勘察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被依法行政处罚的信息,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省建设厅《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苏建科〔2007307号)的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逐渐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和支持,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逐步健全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

 

二、加强质量监督,提高工程勘察质量

 

1、加大工程勘察质量检查的力度、深度和频次。要持续开展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钻孔数量、深度等现场作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勘察方案,现场编录与试验记录的真实性等问题,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加强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动态监管。勘察单位应在现场作业前三个工作日告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抽查。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以实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建立并实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时不按照标准、规范或技术规程进行勘察,编录数据时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举报。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对被举报的行为认真核查,一经查实,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3、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力度。要定期开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错审、漏审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及审查的内容是否缺项等。对于在检查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审图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理。

 

4、建立并实施工程勘察质量定期公布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勘察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上报情况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情况定期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业务的单位进行质量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5、认真落实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执业、持证上岗制度。要依据部、省有关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的要求,认真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签章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要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和土工试验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上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勘察单位应建立现场作业和土工试验人员的培训档案。

 

三、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工程勘察有关各方质量责任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各方责任主体应切实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同时要充分利用城建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要按照《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土工试验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勘察文件(含原始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勘察规范、标准、编制深度规定及国家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并在勘察报告中对复杂场地条件和可能给工程造成危险的环境条件,做出必要说明。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含原始资料)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并认真核查原始资料与勘察报告的有关内容是否吻合。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要及时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工程勘察水平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建立健全质量责任管理制度,科学划分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的质量职责范围,设置必要的质量保证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勘察质量全面负责。

 

  (二)建立工程勘察文件质量的内部审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签字签章制度,相关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文件上签字(不得代签或打印),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对工程勘察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工程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试验资料进行验收和签字,对勘察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勘察文件须经本单位校审合格后方可盖章出图,由项目业主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单位不得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代替本单位的审查。

 

  (三)建立健全工程勘察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成果资料是工程建设的依据,为保证对工程勘察质量全过程进行系统的管理,各工程勘察单位应在勘察过程中收集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并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勘察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勘察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五、加强人才培养,切实提高勘察人员的技术水平

 

各工程勘察单位应制定技术人员中长期培训计划,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组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系统学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勘察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等,增强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与业务技术水平。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在行业自律建设方面,行业协会担负着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