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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4/9 11:14:17 阅读次数:

                                  江苏省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苏建科[2002]65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相关的劳务工作资历;近三年独立承担过相应劳务类业务各不少于5项。

2)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注册资本,其中:工程钻探不少于50万元,凿井和岩土工程治理不少于100万元。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2、技术力量

有符合规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技术骨干。

1)技术人员

工程钻探:工程师或技师不少于1人;

岩土工程治理与凿井:技术人员各不少于3名(其中工程师或技师不少于2名)。

2)技术工作

工程钻探: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名;

岩土工程治理与凿井: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各不少于6名。

3、技术装备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承担任务范围所需要的相应仪器、机械等设备。

1)岩土工程治理:不少于3台套;

2)工程钻探:不少于5台套(其中100米以上钻机不少于1台套)。

3)凿井:300米以上凿井钻机不少于1台套。

4、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有效地运行。